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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旭红:近期哪些税收激励能促进科技创新

2024/2/9 7:28:03发布19次查看
4月25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再推7项减税措施,其中有5项与鼓励科技创新直接相关,既涉及企业层面,也涉及个人层面,这是我国落实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举措。一方面健全科技创新税收激励政策体系,另一方面启动个人创新驱动税收激励,这将有利于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限额增大
此次政策调整将一般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限额与高新技术企业的限额统一,从2.5%提高至8%。表面上看,该项政策似乎与高新技术无关,实质上这是一项个人创新驱动举措。
科技成果的产生源于人力资本,而人力资本的形成主要来源于教育与培训,初级劳动力有了知识技能的投入才可形成人力资本。长期以来,经济学的研究已经多次证明了人力资本对于经济增长的贡献,而中国改革开放40年来的实践也证明了,我国人力资本对于促进经济增长以及社会进步的卓越贡献。正是因为我国从人口红利发展成为了人才红利,才形成了令世界瞩目的增长及进步。因此,促进人力资本的形成,在资本要素投入回报递减的前提下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由于教育及培训对于促进人力资本形成所发挥的关键性作用,从个人创新驱动去看,无疑教育及培训至关重要。此次将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的限额提高了两倍多,而职工教育经费项目最为核心的内容是培训支出,因此,该项政策的出台对于促进人力资本的形成及发展十分有利。根据该项政策,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支出越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金额便越大,所产生的抵税效应便越大。因此,企业如果希望减税,可加大职工教育经费的支出,并且当年超过工资总额8%限额的部分还可以无限期结转至以后年度进行抵扣。
在此政策的激励下,有些企业会增大培训费支出,甚至会制定一些长期的人才培养计划,这将促进我国整个社会的人力资本形成,有利于我国人力资本要素的积累。而人力资本对经济增长的贡献将会以减少社会资源耗费以及不造成环境破坏为前提,其应成为新时期我国下一轮经济增长的核心要素。
当然,人力资本的形成对于科技成果的形成及转换也有积极意义。
科技成果是人力资本价值的体现,只有社会积累了更多的人力资本,才能形成更多的科技成果并使之转换成生产力。该项政策与此前出台的对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校等单位的科技人员,通过科研与技术开发所创造的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生物医药新品种等职务创新成果,采取转让、许可方式进行成果转化的,在相关单位取得转化收入后三年内发放的现金激励,减半计入科技人员当月个人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税的政策,均为个人创新驱动的税收激励,有助于我国建设创新型国家。
提高研发设备费用化的上限
此次政策中将享受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优惠的企业新购进研发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上限,从10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该举措主要作用在于提高研发设备费用化的上限。设备资本化与费用化的差异在于,资本化需要通过折旧的方式若干年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抵扣完设备的价值,但费用化则购买设备的当年即可将设备价值在税前扣除。由于货币是有时间价值的,设备的价值越早扣除完,其产生的抵税效应便越大。
该项政策与设备的加速折旧政策具有异曲同工之效。近年来,许多国家均推动减税,具体举措往往将固定资产的费用化范围进一步扩大。我国也积极推动减税促进经济增长,因此,将研发设备费用化的上限提高,使更多的研发设备纳入加速扣除的范围,既与世界税制改革的趋势趋同,也体现出针对性。我国此项政策并非普惠制,并非企业购买任何固定资产均可享受政策的优惠,仅是购买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才适用,对科技研发的激励导向十分明确。
境外研发费用允许加计扣除
所谓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指为了鼓励企业科技创新、必须引导企业进行更多的研发费用投入,因此对于企业实际支出的研发费用,在允许据实扣除的基础上,额外增加50%的加计扣除。那么企业的研发支出在企业所得税扣除的金额大于其实际投入的研发支出,从而产生更大的抵税效应,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从而达到预期鼓励科技创新的目标。
另一方面,科技型企业的税负降低了,其自有资金及留存利润便会增加,便可拥有更多的可支配资金去再投资于科技领域,从而形成良性循环。
我国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分为费用化及资本化两类,费用化即在研发支出的当年扣除,而资本化则意味着形成无形资产后、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无形资产法定折旧年限10年,将该笔研发费用加计50%扣除完。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后,后者所产生的抵税稍弱。
但根据我国原有的税法,不允许境外研发支出在企业所得税中加计扣除,这也是出于保护自有知识产权、鼓励境内研发的目的。但是,我们必须看到,虽然我国科技水平突飞猛进,但仍有不少领域尚未处在世界领先水平,例如前段时间备受社会关注的集成电路就是其一,因此允许企业走出去、到科技最为发达的国家去设立研发机构,并利用东道国科研人员的研究力量,及时学习及分享到最新的研究成果,并使之尽快转化为生产力,是科技兴国中可使用的途径之一。
因此,此次我国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范围扩大到了境外,对于一些企业来说是十分有利的。一方面其研发成本可以享受同等税收待遇,另一方面,如果东道国不但科技发达、税负还较轻,则企业可以降低境内外的税收负担。
科技企业延长亏损弥补期限
政策中还提到将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所谓亏损结转主要是考虑到企业的持续经营,由于并不能确保每年均盈利,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盈利的年度必须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为了均衡企业的税收负担,税法允许亏损的企业从亏损的次年开始连续5年用这5年的盈利来弥补5年前的亏损。
该项政策虽也发挥了一定作用,但由于每个企业的生命周期不一,经营发展的规律不一,因此有时会造成企业前期所发生的亏损后期无法弥补的情况,因为其超过了5年的弥补期限。无法弥补的亏损最终无法税前扣除,造成增加了企业的税收负担。因此,延长亏损弥补期限对于企业是有利的。
此次政策延长科技企业的亏损弥补期限,主要考虑到科技企业的研发周期较长,并且大量研发成本在企业初创期或萌芽期产生,而企业有可能到成长期才产生利润,因此亏损弥补延长至10年,可以保证有更多科技型企业前期的研发支出等能尽数在税前扣除。
创投、天使投资抵免覆盖全国
此次政策调整还规定,将目前8个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地区和苏州工业园区试点的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向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政策,推广到全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有关优惠政策分别自1月1日和7月1日起执行。
该项政策的着力点在于投资环节,通常科技型企业在种子期、初创期投资风险较高,有可能投入成本很大,但是否能成功具有不确定性。从风险定价的理论去看,往往高风险高收益,因此一些创业投资基金及天使投资基金是愿意投资在这些种子期、初创期的科技型企业的,以期获得未来更大的回报。
从另一方面去看,许多种子期、初创期的科技型企业虽然拥有非常好的研发思路及创意,甚至拥有专利权等无形资产,但由于创业初期资金实力不够难以将成果转化,此时若获得资金的资助,会有利于其发展壮大。并且,研发投入的初期成本较高,对于中小微企业而言,现金流普遍存在较大困难,因此资金的帮助非常重要。
基于投资者与被投资者双方均有利的局面看,在政策上必然需要考虑促进创投、天使基金对于科技企业尤其中小科技企业的投资。前期我国已经出台了相关政策,但仅覆盖到8个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地区和苏州工业园区试点,此次将该政策覆盖全国,将十分有利于中小微企业的投资资金的筹集。
当然,促进科技创新的税收激励政策还可以做进一步深入,包括科技企业广为关注的增值税留抵额退税的问题,都有待于政策的出台及明确。(作者系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特聘研究员、北京国家会计学院财税政策与应用研究所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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