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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销返利的会计处理

2020/4/12 23:06:10发布151次查看

所谓平销返利,是指生产企业以商业企业经销价或高于其经销价的价格将货物售给商业企业,商业企业再以进货成本或低于进货成本的价格对外销售。为弥补商业企业的进销差价,生产企业对商业企业予以返还利润。返还的利润,一般按其销售量确定,商业企业购物越多,则返点越高。
平销返利行为的税务处理是很明确的,但在会计上,始终无明确的统一规定,这也导致实务中对此项业务的会计处理混乱不一:有的企业计入“其他应付款”,而长期在“其他应付款”挂账显然是不合适的;也有意见认为应将其作冲减“营业费用”处理,但根据会计制度规定,返利又不属于营业费用核算内容;还有意见认为应将其计入“营业外收入”,但营业外收入是指企业与生产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在会计上其实并不是作为“收入”,而是作为“利得”核算的,而返利收入却是与企业销售业绩直接相关的,因而在“营业外收入”中核算也是不合适的。那么是否可以将返利计入“其他业务收入”呢?
实际上,“其他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收入”本质是一样的,都是企业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取得的收入,其差别主要在于业务的主次之分而已,在不同企业,这种主次之分又是相对的。与“主营业务收入”一样,“其他业务收入”也应有相应的成本结转,只不过不是通过“主营业务成本”而是通过“其他业务成本”核算的。商业企业收到的平销返利,并不是因为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而是供货方对其进销差价损失的弥补;其次,将返利计入“其他业务收入”,而在“其他业务成本”中并无相应的成本结转,只是转出进项税额。所以,将收到的返利计入“其他业务收入”,这种观点也是不合适的。
由于返利是供货商对商业企业进销差价损失的弥补,且一般是在商业企业将商品售出后结算的,因而商业企业作冲减“主营业务成本”处理才是比较合适的。如果是次年收到的,应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核算,如果商品尚未售出就收到返利,则应冲减商品成本。当然,返利形式不同,对其会计处理也是有区别的。下面分别举例说明:
【例1】2009年甲企业向乙企业购货20万元,并已经以相同价格全部对外销售。当年甲企业收到2万元现金返利,则应转出进项税额2906(20000÷1.17×17%)元,同时冲减“主营业务成本”17094(20000-2906)元。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20000
贷:主营业务成本 17094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906
假设甲企业收到实物返利,则应视乙企业是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不同处理:
【例2】假设上例中乙企业以一批商品返利,该商品含税公允价值2万元,同时乙企业向甲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则甲企业会计处理:
借:库存商品 17094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906
贷:主营业务成本 17094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906
【例3】假设上例中乙企业向甲企业开具了普通发票,则甲企业会计处理:
借:库存商品 20000
贷:主营业务成本 17094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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